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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国栋危险驾驶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诸城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日照市港航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港航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鲁GQ****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日照市东港区海滨四路与天津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5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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