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四部刑不诉〔2020〕519号
被不起诉单位张家港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物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08********,住所地张家港市**镇**办事处**公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63********,*甲物流公司员工。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张家港市**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28日,张家港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张家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甲物流公司实际承运江苏**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物流公司”)**粮油公司运输业务,并于2016年3月4日补签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甲物流公司按照实际运输业务量给*乙物流公司开票,多开具的发票另行结算。
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刘某某在实际经营被不起诉单位*甲物流公司期间,从中介绍,从抚州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抚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泰兴市*甲物流有限公司、泰兴市*乙物流有限公司、泰兴市*丙物流有限公司、泰兴市*丁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甲运输有限公司、盐城大丰*乙运输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丙运输有限公司、盐城大丰*丁运输有限公司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至陈某某经营的*乙物流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8035611.11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96321.77元,其中8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乙物流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上述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在无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方式,虚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333129.2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30310.08元。案发后,*乙物流公司已退出全部税款,现暂扣于张家港市公安局。
经本院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甲物流公司为了本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介绍虚开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家港市公安局认定的*甲物流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甲物流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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