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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家界市永定某公司单位行贿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单位张家界市永定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公司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诉讼代表人,戴某某,男,土家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8********,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办事处**社区**小区,系张家界市永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

辩护人,王光华,男,湖南古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祥政,男,湖南古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界市永定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张家界市永定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田某某涉嫌贪污罪、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2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8日、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4年期间,张家界市永定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法定代表人田某某送给时任张家界市永定区**局局长欧某某共计16万元人民币、1万元美金。

1、2011年至2014年,张家界市永定某公司为谋取在永定区**工程中的竞争优势,公司原经理田某某与原副经理覃某某商量,从公司小金库中分多次送给时任永定区**局局长欧某某共计12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欧某某给分管**的副局长刘某某、**项目管理中心主任胡某某打招呼要多照顾张家界市永定某公司。故刘某某、胡某某以及招标代理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审定之前便违规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让田某某过目,并按田某某要求在招标条件上设置有利于张家界市永定某公司的招标门槛,便于张家界市永定某公司顺利中标:在**项目中,经胡某某、田某某及招标代理单位商量,在招标公告中设置了现场踏勘的条件;在**工程中,经商量设置了900万元的业绩条件;在**工程中,经商量设置了1000万元的业绩条件;在**项目中,经商量设置了1800万元的业绩条件;在**工程中,经商量设置了1000万元的业绩条件。上述工程均由张家界市永定某公司中标。

2、2011年至2014年春节,张家界市永定某公司为争取张家界市永定区**局对该公司的支持与照顾,该公司经理田某某利用拜年的方式,先后四次送给时任永定区**局局长欧某某人民币共计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吴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外汇兑换水单、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居民因私购汇单、关于兑换外币情况的说明、工程招标公告、营业执照、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覃某某、欧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符某某的证言;

3、田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被不起诉单位张家界市永定某公司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张家界市永定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家界市永定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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