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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建国交通肇事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蔺耀宏,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19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19时48分许,张某某驾驶甘******号小型轿车沿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秦州**工地门前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受伤。赵某某经天水市**人民医院医治无效,于2019年11月15日23时33分许死亡。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协助抢救伤者,配合公安机关处理;2.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110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3.认罪认罚;4.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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