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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建国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8231975********,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队**幢**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人员将其从老某某、追某某、学某某处购买的位于景洪市**镇**村小组当地人称“**”林地内的柚木树砍伐并出售。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无证砍伐林地面积8.1亩,林地权属为景洪市**镇**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范围内,被砍伐林木共190株,损失活立木蓄积27.78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6.67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知错悔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被采伐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27.78立方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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