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出生地河南省林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街出租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赵某乙(另案处理)先后成立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昆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等多家公司,并担任**或**。
其间,赵某乙、郭某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昌平区**镇等地,先后纠集郑某某、许某某、胡某某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谋取经济利益,以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辱骂、恐吓、滋扰网贷公司信贷产品欠款人及欠款人紧急联系人、通讯录联系人,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
其中,被不起诉人张某丁担任**公司**,其以工资、业绩提成等名义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92434.65元。
2019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丁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丁受雇用,以“软暴力”方式滋扰他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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