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27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标里镇唐元行政村冷庄**村**号。因污染环境嫌疑,于2018年6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丁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9年6月12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张某丙(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张某丁和弟弟张某戊、弟媳刘某甲(均另案处理)分别在中山市坦洲镇琪环村**润滑经营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二路**产业园对面的工地、中山市神湾镇竹排村斗门大桥**公司北侧工地无证经营收购、储存废机油的窝点,并通过自行向中山、深圳、珠海的汽车修理厂、汽车销售4S店或通过安徽籍老乡收购废旧机油,储存并使用过滤装置非法处置废机油后,再出售给珠海**石化有限公司进行牟利。2016年至案发,被不起诉人张某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6771.003吨。
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涉案场所土壤检测:中山市坦洲镇琪环村**润滑油经营部土壤铬的含量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含有苯并芘、多氯联苯、总石油烃;中山市神湾竹排村斗门大桥**公司北侧土壤铬的含量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含有苯并芘、多氯联苯、总石油烃;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二路**产业园对面工棚土壤铬的含量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含有苯并芘、多氯联苯、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总石油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张某丁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刘某丙、张某己等的证言;3.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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