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悟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大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1日、自2020年2月1日至2月15日、自2020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残疾补贴,明知自己的身体没有******标准,使用被告人张某甲伪造的有******人证申请表,骗领视力二级残疾人证,后以残疾人证骗取国家残疾补贴4100元。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所持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医院公章处“大悟县人民医院医教科”印文与“大悟县人民医院医教科”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2019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退赃4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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