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现被留党察看一年),时任仙居县**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海军,浙江鑫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仙居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丙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6年8月,时任本县**镇**村文书兼出纳的张某甲(另案处理)利用其负责发放**省道改建工程涉及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共计人民币1237676.82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张某丙参与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848838.41元(实际转出90万,扣除张某甲账户自有资金51161.59元),用于帮儿子张某己完成拉储任务以及为王某某积攒贷款优惠积分。后张某甲陆续把该款收回。
2020年5月28日,县委巡察组在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张某丙当日接受县监委谈话调查。张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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