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合同诈骗案))_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检刑不诉〔2020〕7号

不起诉人张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住西藏日喀则市**村。因合同诈骗嫌疑,经日喀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日喀则市公安局决定,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德勒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王宪刚,西藏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540121********。

本案日喀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分别于2019年10月27日和2020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日喀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乙作为西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明知胡某某(另案处理)没有资金来经营任何项目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公司的资产真实情况,并协助胡某某管理**乡光伏+生态农业设施建设项目,不仅为胡某某还清个人大笔欠款和维持公司的正常开支等犯罪行为多次起到了重要作用,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分别收取何某某施工劳务保证金10万元,旦某某施工劳务保证金6万元,被不起诉人张某乙伙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从施工队曲某某处收取好处费60万元,用在成都购买个人房产上,同时被不起诉人张某乙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处收取好处费分红1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日喀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