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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3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至2018年3月5号,兰陵县**街道**村村民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王某乙等人以土地赔偿款为由,多次去县、市。省等信访部门上访,并在全国召开“两会”政治敏感期间,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王某乙等人上访人员到国家信访总局上访,影响极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乙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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