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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寻衅滋事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02251981********,汉族,中专,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址**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松松,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10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充侦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时许,于某某、李某某与被害人闫某某、被害人赵某某在甘南县“**”KTV内厕所门口发生争执,争吵过程中王某某用腿踹闫某某腹部一脚后,闫某某返回卡台拿起一个啤酒瓶子,打在王某某后背上。张某乙抱住闫某某,闫某某右手紧拽着墙抵抗,王某某用拳头打向闫某某的头部,闫某某被张某乙摔倒,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从楼上下来,踹了闫某某腿部两脚。

2020年3月23日经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

本院认为,张某乙上述行为与被害人闫某某的轻伤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张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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