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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寻衅滋事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销售主管。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区,住广东省*市*区*花园*区*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张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张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6日,在处理其母亲医疗事故死亡一事期间,伙同张某乙等人先后在民乐县人民医院普外科医疗场所、肖某某居住的*居民楼下和*医学会办公场所辱骂肖某某。在新浪微博网络平台发布诋毁*人民医院、有关部门及相关医护人员的不实信息。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日至4日(2018年农历腊月二十八至三十日),张某甲伙同他人连续三天到*人民医院*科医生办公室及楼道聚众闹事,辱骂当事医生肖某某每天持续四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到*医院*科正常医疗秩序。

2.2019年农历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三,张某甲、张某乙二人连续三天到肖某某居住的民乐县*新村*号楼下,辱骂肖某某及其家属,严重影响附近楼上居民的休息,给肖某某及*医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3.2019年4月11日,在*医学会院子里,张某乙和张某甲辱骂、推搡、捣打肖某某并向其脸部吐口水,引发群众围观。

4. 2019年1月8日、1月18日、5月1日、12月27日,张某乙、张某甲先后在民乐信息港、甘肃省政务网省长信箱、新浪微博等平台发布信息,攻击、诋毁*人民医院和医护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协议书、民事裁定书、领款单、张某甲在新浪微博发布信息的截图等书证;

2.证人保某某、马某某、邓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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