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花园**栋**单元**室。被不起诉讼人张某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明知推广的“子壹金服”、“借款钱包”、“启天股票”、“驰牛配资”、“十点配资”APP涉嫌犯罪,利用深圳市**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某甲(另案处理)实际经营的连云港*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游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合作,通过“口袋ATM”积分墙平台对上述APP予以推广,深圳市**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2.55768万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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