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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82********,汉族,中专文化,**保险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济南市历城区恒大城**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街**号)。因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于2019年9月11日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14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12民初5579号判决书中确定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向原告汪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还款付息义务。2018年2月12日汪某某依法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鲁0112执747号执行裁定书,强制执行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两犯罪嫌疑人没有如实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并且主观上没有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意向,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有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

2017年8月1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张某甲通过诉讼在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获取调解协议,确认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张某甲同意偿还张某丙借款本金450万元。经查阅该诉讼卷宗,张某丙与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张某甲借款流水只有738500元,其余借款均无借款凭证,没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张某甲实际取得承兑汇票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该诉讼有虚假诉讼嫌疑。2018年4月1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张某甲在明知与汪某某借贷纠纷判决已在立案执行阶段,没有如实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报告其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路**号**花园**号楼**室面积为234.24平方米的房产,以350万元过户给张某丙,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格(周边房间每平米2万余元)。两嫌疑人涉嫌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变卖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张某甲明知与汪某某借贷纠纷判决已在立案执行阶段,依然出资4万余元让其大儿子张某丙在山东师范大学齐鲁实验学校高价就读。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张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犯罪嫌疑人张某乙自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执行局立案后)供领取工资76061元,自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9月17日支付宝消费35070元,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张某甲名下房屋出租收入41500元,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张某甲微信收入共计152478元(支出102384元)。

2018年9月28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张某甲恶意申请再审,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被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结合两嫌疑人收入支出情况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张某甲主观上没有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意向,且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在济南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公开叫嚣财产已经转移,法院无法执行,挑战法律的尊严。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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