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小名“阿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8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高中文化,务农,群众,住墨江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墨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5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乙从家里出来发现墨江县**镇**村**四组**号张某丙家的新建房占了通往其家小路的一部分,影响其家正常通行,遂要求替张某丙家建盖新房的路某甲、路某乙暂停施工,但要求未果,张某乙便邀请组干部王某某等人到张某丙家新建房处帮忙调解。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从家里出来,要求路某甲、路某乙暂停施工,待张某丙回来协商后再继续施工,但要求未果。张某甲遂用手将靠其一侧的一块砌好的墙砖拿起丢到一旁,路某甲见状一脚把砌好的靠张某甲一侧的墙砖踢倒,部分墙砖砸到张某甲身上。张某乙见后走到路某甲旁质问路某甲川,同时用手去拉路某甲的手臂,接着张某乙被路某甲摔倒在地,二人随即倒在地上扭打,被张某甲、王某某等人劝开。后路某甲又把张某甲按到在地扭打,期间张某甲用手打了路某甲的左眼一拳,后被劝开。随后路某甲又与张某乙发生冲突,倒地后相互扭打对方,二人再次被王某某、张某丁等人劝开。后张某乙到**派出所报警并投案。2019年1月26,路某甲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锁骨骨折。2019年6月18日,经墨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路某甲此次损伤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墨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墨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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