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江苏省灌云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乙与工人于某某因工资一事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张某乙与张某甲、龚某某等人驾车回灌云县小伊镇洪河村中建八局途中。被不起诉人张某乙与张某甲商量殴打、吓唬一下于某某。下车后,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与张某甲、龚某某三人共同对被害人于某某实施殴打,致于某某腰部、面部等处不同程度受伤。后经灌云县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某右侧第4、5、6及左侧第12肋骨骨折,L2、3左侧横突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另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等人已积极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或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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