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滥伐林木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9日本院对其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地名)林区内杂木进行砍伐。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勾绘测算,被砍伐的树种为软阔(杂树);采伐林木总面积为2.31公顷(34.65亩);蓄积量33.5220立方米;出材量23.4658立方米。被不起诉人张某乙于2020年9月8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城仫佬族自治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