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因涉嫌盗窃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乙与张某甲二人结伙到双辽市***街石某某家中院内实施盗窃,二人盗窃院内12只鸡,60只鸽子(肉鸽)及2个液化煤气罐,经双辽市价格监督局进行价格鉴定,被盗财物总价值共计148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悔罪、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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