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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盗窃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办事处**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晚上,张某甲、张某乙至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北关村原沁北瓜果批发市场内,将王某某捐赠给北关村清真寺的一棵桂花树盗走种到张某乙家。经认定,该桂花树价值5000元。

案发后,张某甲、张某乙赔偿一株同规格桂花树及500元,北关村清真寺管委会副主任丁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乙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张某乙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谅解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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