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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86********,汉族,高中文化,齐齐哈尔市**公司**分公司**, 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号楼**单元**室。于2019年5月19日被克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7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于8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克山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为张某甲是以张某乙的名义成立了龙沙区佳瑞煤炭经销处,并伙同张某乙注册成立了龙沙区鑫诚煤炭经销处和建华区京腾煤炭经销处,张某甲通过齐齐哈尔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账户将购煤款转入到龙沙区佳瑞煤炭经销处、龙沙区鑫诚煤炭经销处和建华区京腾煤炭经销处银行账户后,又将此款转到张某甲妻子田某某、侄子张某乙等人的银行卡内,张某甲伙同张某乙,以制作虚假资金流的方式虚构进煤,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60.1199万元,张某乙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张某甲经营的**公司,2017年之前是从王某某经营的各煤炭经销处进煤,在2017年王某某不想干煤炭经销了,张某甲为让其侄子张某乙赚点钱,由张某乙成立煤炭经销处给**公司供煤。张某乙先后成立了龙沙区佳瑞煤炭经销处、龙沙区鑫诚煤炭经销处和建华区京腾煤炭经销处,并卖煤给**公司。张某乙经销煤炭缺少资金和经验,由张某甲借钱给张某乙,并向王某某介绍张某乙给予帮助。张某乙取得**公司的购煤款后,便按张某甲要求打入指定账户,用于偿还在张某甲处的借款。张某甲**公司与张某乙的各煤炭经销处、王某某的各煤炭经销处为真实煤炭交易,并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证据证实张某甲、张某乙以制作了虚假资金流的方式虚构进煤,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张某乙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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