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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诈骗案)_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云南**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住昆明市五华区**小区**幢**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并由昆明公安局五华分局月牙塘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开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2年开远**公司为办理贷款将其名下商住楼抵押给云南**公司作担保,向开远市农村信用社贷款500万元,2015年1月6日开远**公司无力偿还云南**公司担保的300万元(实际担保500万元,自行偿还200万),云南**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同年11月5日云南**公司董事黄某某找到司某某,以注资为“诱饵”,让司某某割让51%的股权给云南**公司员工张某甲,司某某为摆脱公司困境,将开远**公司51%股权转让给张某甲,张某甲未履行注资义务,仍然继续强占开远**公司51%的股权。

2.2012年10月红河州**公司经开远市农村信用社介绍接洽业务,在开远市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1900万(贷款期限:三年),贷款到期后于2015年5月31日在云南**公司担保下与农村信用社签订循环借款合同(续贷期限:三年),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云南**公司担保的1900万贷款,云南**公司亦未履行赔款义务。红河**公司法人庹某某经黄某某介绍认识董某某,董某某以准备入资红河**公司为“诱饵”骗走红河**公司60%股权(价值1500万)后未履行注资义务,仍继续强占红河**公司股权。

3.张某乙作为公司副总明知不可能入资受害企业的情况下仍授意董某某、张某某转走赛康公司股权、文达文化公司股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在卷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乙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股权的目的,也不能证实其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云南省开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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