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住天心区**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本院同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撤回提请批准逮捕意见;经该局决定,于同年10月2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蒋某某、许某某、李某某、段某某(均另案处理)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纠集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犯罪嫌疑人蒋某某、许某某、李某某、段某某等人,组织向某某、沈某某、刘某甲、黄某某、连某某、何某某、戴某某、刘某乙、黄某某、郑某某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澳门赌博,为其提供筹码、赌资结算及食宿等便利,从中赚取“码佣”(“洗码”为将赌客的筹码拿到赌场账房进行兑换,按“洗码”总量的一定比例返还即为“码佣”)。张某甲负责招揽客户,提供“洗码”账户、筹码,统筹安排整个团伙事务;张某乙受张某甲指使,在澳门负责“洗码”的具体事务,给参赌人员提供筹码,并安排蒋某某、许某某、许某某、吴某某、何某某(未核实身份)等人接待参赌人员、进行“洗码”,以及发放工资及小费、分红;蒋某某、许某某、许某某、吴某某、何某某等人受张某甲、张某乙指使在澳门接待并全程陪同参赌人员,进行“洗码”;李某某负责在长沙管理张某甲的资金,提供银行账户帮张某甲收取赌债、追讨赌债;段某某系张某甲司机,按其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在长沙收取赌债。另唐某某、成某某、邹某某、朱某某等“洗码仔”(自己组织赌客并“洗码”)组织王某某、颜某某、花某某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澳门赌博,从张某甲处拿筹码,由“洗码仔”自行安排接待并陪同参赌人员“洗码”,所赚“码佣”张某甲从中分得2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乙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等一次性组织10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累计组织10名以上,且具有一次性组织3名以上,同时抽头渔利或赌资金额或参赌人数达到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前三项规定的情形,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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