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贵州省镇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张某甲(同案犯,已另案处理)违反禁渔期的有关规定,在镇远县**镇**村**(**溪至**段)小溪使用电鱼机电鱼,捕获鲢鱼1条,大鲤鱼6条,小鱼仔53条,被不起诉人张某乙使用提桶帮忙装鱼。另查明2020年1月1日,镇远县人民政府(镇府发[2020]2号)文件认定氵舞阳河流域(即氵舞阳河上至氵舞阳河景区与施秉县交界,下至羊坪镇与玉屏县交界)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捕,禁捕时间10年。
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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