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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交通肇事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区**组**号,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府**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德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德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2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京哈高速公路向长春方向行驶,行至1016公里加800米附近,与被害人彭某某驾驶的辽******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黑******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张某乙(系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德惠高速公路支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彭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乙无责任。涉案车辆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诉至德惠市法院。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自首。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恶迹、自首、认罪认罚,且系被害人近亲属,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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