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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交通肇事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未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3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党员,系渭南市**县*****,户籍地为陕西省渭南市**县******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新贤,系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临渭分局于2021年1月20日补充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2时许, 被不起诉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陕A****(车载其妻高某、其女张某某和朋友孩子王某某)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8国道1209KM+400M处,与秦某某驾驶鲁Q****/鲁Q****挂重型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张某某二人死亡,张某、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秦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高某、张某某、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秦某某证言、司法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不起诉张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在侦查阶段已认罪认罚,坦白了犯罪事实,且张某及其妻高某亦有严重的后遗症;为了落实“少捕慎诉”的理念,释放最大的司法善意,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决定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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