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驾驶京Q5**P6号轻型仓删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335线8KM处,与前方由东向西横过道路行人吴某某相撞,造成吴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滦平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案发后,张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