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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张*19753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50321****,汉族,高中毕业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卧龙区青华镇***。20207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驾驶豫R695**号小型轿车沿镇平县南蒋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彭营乡“海尔专卖店”门口处时,与行人张**相撞,张*当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张**受伤后于2020年3月18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张*积极赔偿损失并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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