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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5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暂住江苏省海门市**商服,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2013年年底至2015年10月22日期间,受江苏德广建设有限公司委任,担任安达市六道街北圣景国际花园工程建筑的总负责人。在此期间张某某没有通过江苏德广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甲的同意,为了圣景国际花园工地施工的进度,私自通过姓邢男子,联系找到哈尔滨德胜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署了5000吨钢材的购货合同。但哈尔滨德胜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乙要求,在合同上必须加盖江苏德广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章。张某某没有向江苏德广总部汇报,私下找到小广告,与一名私刻公章的女子(身份未确定,现在逃)联系,花200元钱私刻了一枚江苏德广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随后张某某找到李某乙,将钢材供货合同书上盖上了假印章。之后哈尔滨德胜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始供货,实际履行了1,573.74吨。直到2015年10月22日,张某某资金链断了以后,张某某向江苏德广建设有限公司总部汇报了伪造公司印章的事,总部于当日解除了张某某在安达市六道街北圣景国际花园工程总负责人的职务。随后张某某因病,离开安达回老家进行疗养。因钢材款没有给付,2017年3月24日,李某乙将张某某及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某及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败诉,并支付给哈尔滨德胜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钢材款及损失共计475万元。2018年1月22日,李某甲到安达市公安局报案,指控张某某私刻公章。2018年11月16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意见:钢材供货合同书的印章与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的。2019年1月4日,安达市公安局将张某某列为在逃人员,网上通缉。2019年1月28日,张某某主动到安达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且对上述伪造公司印章的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甲与张某某达成和解,并对张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应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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