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白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日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曹玉廷,白山市浑江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3年7月9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利用虚假的房权证复印件、经济收入证明申请了一张卡号为:62590622********的信用卡,从2013年7月17日起陆续透支信用卡本金73237.09元,自2014年11月24日起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超三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张某甲及其亲属已全部偿还其在中国银行的透支款及利息总计115841.06元,并取得该行谅解,且张某甲认罪认罚,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1)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报案拆料;
(3)接收证据材料清单、信用卡还款承诺书复印件、中国银行现金收入传票复印件、还款凭证、情况说明、还款说明、谅解书、中国银行现金收入传票及存款票证;
(4)张某甲身份证号2206021979********银行卡情况查询;
(5)信贷审批查询记录明细;
(6)个人信用报告、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7)房产产权档案查询证明;
(8)工作证明、白山市公路建设收费总站工资单;
(9)协助执行通知书(三份)、民事裁定书(三份);
(10)张某甲卡号62590622********准贷记卡交易查询;
(11)催收历史详细记录;
(12)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张某甲身份证复印件、经济收入证明、房屋所有权证、验资报告;
(13)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登记申请书(转移登记)、房屋买卖契约书、发票、房屋买卖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朱某某、李某身份证复印件;
(14)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
(15)办案说明;
(16)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2.证人郝某某、崔某某、姜某某、张某乙、某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本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73237.09元,且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3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张某甲能全部偿还其透支的本金及利息,且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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