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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信用卡诈骗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女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022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被害人赵某报案称自己在2016年时办理过一张浦发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58868493****),信用卡到手之后,赵不想使用并让前同事张帮忙注销,张收到赵的这张信用卡后没有注销反而是将该卡绑定自己的手机号码并设置密码一直使用,截至到2019年11月,该信用卡欠款总计64,720.25元,其中实际本金数额9,859.00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数额应以实际本金数额计算。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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