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治市上党区**镇,住长治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同年3月3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酒后驾驶晋D88399#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长治市潞州区五一街五一桥西10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4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6.48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其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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