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86年*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60*29**3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闻喜县桐城镇***东8巷5号,现住闻喜县桐城镇***东8巷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酒后驾驶晋MR8***黑色三菱牌小型轿车,从闻喜县三一烧烤店行驶至闻喜县西湖小区后门时,被闻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88mg/100ml。后抽取其血液样本,经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5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张某于2020年10月22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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