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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危险驾驶案)_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乌拉盖管理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20时20分,犯罪嫌疑人张酒后驾驶蒙G*****宝来牌小型轿车在乌拉盖管理区**小区**区**号楼行驶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6mg/100ml。

本院认为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血样中乙醇含量不高(93.66mg/ml)、未达到120mg/ml,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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