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青岛市交运集团莱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路**号**号楼**单元702户,住山东省莱西市**街道**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莱西市城区长岛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天津路交叉路口北150米附近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7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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