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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危险驾驶案)_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谷检刑不诉〔2023〕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31989******,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府谷县**乡**村**自然村**号,现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自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月18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18日3时44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小型轿车行驶至府谷县**小广场附近路段,被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81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的标准,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2.证人王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醇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5.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且到案后如实交代其涉嫌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2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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