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居委会**组、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支队水区大队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支队水区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3:1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酒后驾驶新A*****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行驶到**街**加油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结论为血液中酒精含量84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罪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等;
2.被不起诉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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