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醉酒驾驶冀AU****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0705乡道**村口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对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0.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无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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