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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危险驾驶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1〕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7日2时33分,被不起诉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浙G****小型轿车途经浦江县浦南街道文溪东路78号路段时,追尾张某某驾驶的浙G****小型轿车,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含量达140mg/100mL,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5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1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已赔偿张某某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以下法定或酌情从轻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张某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张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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