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302**********,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铁一局机筑处工人(已下岗),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酒后驾驶青A*****号轿车,从渭南市城区三马路与前进路十字附近沿前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南京路十字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检验,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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