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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镇**村**,现住湖北省汉川市**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时4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饮酒后驾驶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撞上陈锋停放在川东大道的牌号为鄂K*****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8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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