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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张勇张某某,男,1968年12月7日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021968120720124324021968********,汉族,高中文化,长沙县黄花镇政府重点办长沙县**政府重点办工作人员,湖南省津市人,住长沙县湘龙街道南塘社区四季星城小区4栋306房长沙县**街道**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勇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1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勇张某某在家中吃饭时饮用了约3两白酒,同日21时28分许,张勇张某某驾驶湘AJ508F湘******小车沿长沙县开元东路由西往东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呼吸检测酒精含量为164毫升/100毫克。随即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79.7毫升/100毫克。

2019年11月28日,长沙县黄花镇政府向本院出具了《关于张勇张某某同志酒驾情况说明的函》,证明2019年11月6日20时许,张勇张某某同志系接到该镇拆迁指挥部临时通知到单位处理拆迁问题,才自驾车辆被交警查获。鉴于该同志日常表现优秀,请求依法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勇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勇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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