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3〕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生于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9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石泉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3年9月28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3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9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酒后驾驶陕GU****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石泉县滨江大道路段被石泉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2mg/100ml。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属偶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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