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63********,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地质队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队**栋**单元,住贵州省清镇市**队**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筑公(交)诉字〔2020〕2165号起诉起诉意见书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0日交由我院办理,我院于2020年7月13日收到卷宗2册,光盘一张。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9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贵阳市清镇市**村战友家喝酒吃饭,聚会结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回到自己家中,到家后因自己手机钱包在战友家忘记带走,随即自己驾驶车牌号为贵GV****的小型客车前往清镇市百花湖镇萝卜村,4月2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在第二次返回家的路途中在百花湖镇萝卜哨路段时,因自己车辆占据对方车道,与钟启红驾驶的贵A5****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车辆上的乘客吴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张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吴某无责任;经鉴定,张某某检测出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2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张某甲于2020年7月21日因心源性猝死,2020年7月28日在清镇市**有限公司火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做法定不起诉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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