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3*******,汉族,大学本科,****保险公司业务员。住吉林省长春市**区***小区*栋*门**室。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酒后驾驶吉AP*****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伊通满族自治县**大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12月9日,经吉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张某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mg/100ml,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造成其他后果,系被查获,案发时具有驾驶资格,车辆状态正常,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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