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号,现住新疆阜康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新******号小型汽车,从五彩湾**出发沿***西路行驶时被准东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经鉴定,张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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