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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0〕5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0219********,村民,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与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区**办**村**组。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21时许,张某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西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胜利大街西岳路丁字口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遂带至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抽血检验,经鉴定,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相对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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