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68********,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凌晨0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酒后驾驶甘******号“新感觉”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民主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关川路十字路口时,与对面于某驾驶的甘******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经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张*负同等责任。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张*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82.21mg/100ml。
2019年10月1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张*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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