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武润娜,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0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2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陵区看守所附近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民警查获。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249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的血醇浓度为121.14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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