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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4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美团外卖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镇**村**组**,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某某,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0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辽A****6的白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青年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化路立交桥三层时被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在送检的张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95.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相对不起诉的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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